被家暴20年后放火烧死丈夫这张诊断证明让她无罪释放

她已经很坦然地设想了之后的处境,她会被判处杀人罪,孩子也将被送往福利院。

弗朗辛(Francine)的不幸从 16 岁辍学结婚开始,婚后不久丈夫就因酗酒用尽所有财产,她不得不用爆米花泡水来喂孩子。

此后丈夫的暴行愈演愈烈,拳打脚踢都是家常便饭。弗朗辛的儿子说他的父亲经常当着孩子的面对母亲进行和。

她一直在报警,一直在求救,但警方却表示无能为力。结婚 15 年后,她的离婚申请才磕磕绊绊地正式通过。

离婚不久,前夫在车祸中受伤,因为生活不便,他跑去央求弗朗辛让自己回到家里住。

在丈夫的再三保证会痛改前非下,弗朗辛心软了。「当时是不忍心看到他车祸受伤后,还受更多的心理创伤…」

回到家后前夫变得变本加厉,暴行依旧,依旧,甚至还多次威胁要杀了她和女儿。

她一直在学习护理知识想考成一名正式护士,之后带孩子远走高飞。但前夫却把她的教材全部烧掉又再一次当众对她进行。

对警方证据和患者状态进行评估后,医生开具了医学证明:弗朗辛是一个患有受虐妇女综合征(BWS)的患者。不久后,审判团作出判决:

弗朗辛身患 BWS 多年,在火烧前夫时处于暂时性精神失常状态,因此裁定其无罪释放。

一个特殊的诊断导致了一个从未有过的判罚,让受虐妇女综合征这个医学名词第一次为世人所熟知。

受虐妇女综合征,具体是指长期遭受丈夫或男友的妇女,表现出来的一种特殊行为或模式。这些妇女往往会患上严重的创伤后遗症,当侵害到达难以承受的地步时,可能出现暂时失去理智的疯狂行为。

首先提出该疾病的是一名研究家暴现象的精神医生沃克博士(Lenore E. Walker)。在治疗了 1500 名被家暴妇女的基础上,沃克医生发现受虐妇女综合征存在两个特征:

首先,施虐者会在原本的亲密关系中制造紧张信号,比如不断的施加否定或者人为强调第三者,但此时施暴者并不会马上将关系破坏,而是让妇女陷入紧张或者患得患失的情绪。

就像前面提到的弗朗辛一样,在被施暴之前她一直都怀疑丈夫的酗酒是因为自己在家庭生活上做的不够好。

之后施暴者会开始实施各种形式的虐待和暴力,同时还要强调这种暴行完全是被害人咎由自取。让受害者在痛苦中陷入自我怀疑和无助。

当受害者承受不了想要逃离,施暴者就会进入第三阶段:通过悔过和道歉试图和受害者共同解决问题。

但受害者本身就没有做错任何事情,整个暴力过程全都是施暴者自行推动的,所谓的「共同变好」也就无从谈起。

一段时间后,暴力的循环又一次开始。一次比一次强烈,而受害者也一次比一次难以脱离。

暴力的循环也导致了受虐妇女综合征的第二个特点:后天的习得性无助,这个概念来源于一个经典的心理学实验。

1967 年心理医生在研究动物时发现,把狗关在笼子里,只要蜂鸣器一响就对狗进行强力电击,受害后的狗会反复挣扎但是无法脱离牢笼。多次试验后,蜂鸣器一响,狗就会趴在地上哀鸣不再挣扎。再之后,当心理医生在电击前把笼子打开,狗也只会倒地颤抖,不再主动逃避。

当妇女长期受虐后也会出现相似的情况,她们会变得越来越被动、服从和无助。受虐者不相信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事态,直到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超出了其承受能力。

同时沃克医生也指出,社会环境的影响也是导致受虐妇女综合征加深的重要因素。

相关研究发现,当暴力行为加剧时,处于虐待状态的妇女会增加寻求帮助的行为。但她们寻求帮助的尝试常常因大家庭和社会服务部门反应迟钝而受挫。当受虐妇女已经对社会援救都感到绝望时,畸形的精神障碍会让她们或是在侵害中被暴虐致死,或是在绝望中愤起杀人。

弗朗辛的纵火杀人案,让沃克医生的学说名声鹊起,同时也激发了医学界对这个新生名词的激烈讨论。

受虐妇女综合征在 1984 年被《第九版国际疾病分类》( ICD-9) 正式收录,归纳于受虐者综合征(代码:995.81 ),在 ICD-10 上也被收录于支持家庭暴力诊断的受虐症状(编码:T741 )。

承认家庭暴力会对受虐者产生极大的身心损害并导致一系列症状,但受虐妇女的精神障碍能否作为一种单独疾病诊断似乎还没有达成一致。

1999 年,美国弗洛里达州一位女士枪杀了自己的丈夫后当庭露出自己伤痕累累的身体、痛陈遭受了长时间虐待,并申请进行受虐妇女综合征的评估。

但是精神医生发现她的精神状态良好,并不存在对丈夫的应激反应。长时间家暴的证据也并不充分,没有开具医学证明。

在随后的庭审中这位女士吐露了实情:她的丈夫确实没有虐待她,她身上的伤痕来源于她的性癖与情夫。案发当晚是她被丈夫发现了选择先下手为强。

有学者就对此提出了质疑:受虐妇女综合征会不会让受虐者在法律上变成一种优势地位从而被滥用?

对此沃克医生在论文中表示,她无意塑造全新疾病。她所做的只是给那些受虐妇女的失控行为提供一个医学治疗模型。

「没有哪个疾病是为了在法庭上翻案用的,我的研究目的一直都是治疗受虐者和杜绝惨案的发生。」

在这方面,沃克医生确实做到了,从弗朗辛纵火杀人案开始,有关家暴妇女的精神研究也开始越来越多,越来越专业。

目前,受虐妇女大多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抑郁症等细分领域。但受虐妇女综合征的概念一直都发挥着影响力。

再次或反复遭受殴打(re-experiencing)通过拒绝活动、接触外人或隐藏情感等行为来避免虐待的畸形心理过度兴奋或警惕人际关系中断躯体概念模糊或其他身体问题和受虐者存在性或亲密关系诊断上的细分虽然没能让受虐妇女综合征变成一个实质性的精神疾病,却让更多的医生了解到这一理论与概念。不单单局限于丈夫或是伴侣的暴力,在原生家庭和长辈虐待下的受害者也因此获得了专业上的帮助。

在 2017 年的一本《临床心理学指导》中提到,受虐妇女综合征对被家暴者的心理治疗方法依然可以参考。

医学与法学上对被家暴妇女的重视,让妇女儿童反暴力的相关法案逐步落地,现在家暴已经不再是羞于启齿的家事,从弗朗辛一案开始,越来越多被家暴的妇女选择为自己发声。

1990 年,美国部分州郡开始运用赦免权赦免一些因受虐而杀夫的妇女。到 1999 年,已经有 12 个州承认受虐妇女综合症与「以暴制暴」有关。在澳大利亚,一些地方法院直接援引相关判例来判决一些受虐妇女杀夫的案件。

在多国的司法实践中,受虐妇女综合征已转化为一种法律概念,目前它属于正当防卫的可采证据。

据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丁美红介绍,在我国受虐妇女综合征虽然未列入正当防卫,但已经作为犯罪原因的理论研究,在实际审判中也成为酌定情节考虑的一环。

2000 年,有关「受虐妇女综合征」的文章刊登在了《中国妇女报》上,首次引起国内司法界的讨论与注意。

受虐妇女综合症在我国的首次运用,是 2003 年河北刘拴霞杀夫案的审理。河北省妇联于 2003 年邀请中国法学会家庭暴力问题专家为刘拴霞作出「受虐妇女综合征」的鉴定并出具证词。辩护律师建议法庭考虑刘拴霞的「受虐妇女综合征」,并将其作为正当防卫的可采证据。

此后,在我国《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中也明确提到,建议引入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将受虐妇女综合征作为减轻受害人法律责任的证据使用。

有研究统计了我国 2013 年到 2019 年共 71 起以因常年遭受家庭暴力,而奋起反抗的妇女为犯罪主体的案件。其中,27 个案件为比较严重的杀夫案。

在一篇名为《受虐妇女综合征的刑事责任减免意义:美国经验及启示》的文献中作者写道:

家暴引发的悲剧不仅是单纯的医学问题和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社会对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不应将本该由社会承担的那部分责任完全施加给受虐妇女。

致谢:本文经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精神科 潘冰副主任医师 专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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